王某等6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涉案企业山西某公司,系本市粮油贸易行业龙头企业,现有职工20余人,王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张某等5人均系该公司员工。
2021年11月25日,晋中某公司向山西某公司购买面粉。在王某的授意下,冯某、张某等5人将1400袋刚过保质期的面粉更改生产日期后销售,金额共计11.2万元,但尚未进入消费环节即被查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公安机关将王某等人移送批准逮捕后,尖草坪区检察院发现王某等人篡改销售面粉的生产日期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案发后王某主动退赔取得了对方谅解,且该食品尚未进入终端消费环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王某等6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该企业系我市大型粮油企业,长期承担国家储备粮轮换任务,在辖区内面粉销售市场占据较大份额,对食品保供具有重要作用。另外,该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生产经营业务量和纳税额逐年增加,但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在购销记录、面粉存放等方面管理粗放,导致部分面粉存放过期。案发后,王某等6人主动认罪认罚,提交了合规申请,承诺建立企业合规制度。经研究,检察机关决定依法启动为期三个月的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程序,聘请第三方组织帮助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健全存货管理流程及面粉保质期预警机制,建立严格规范的产品质量监控制度。考察期满后,企业顺利通过第三方组织的评估验收。经公开听证,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等6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涉案企业系我市大型粮油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犯罪情节、损害后果等依法对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依法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会同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督促企业完善内部生产经营制度,有效提升了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同时,以推动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为着力点,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强化食品行业治理,精准护航企业行稳致远,推动地区营商环境建设持续向好。
某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清徐县X 醋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某,在明知冰乙酸不可用于食醋的情况下,仍向刘某等人购买冰乙酸,勾兑成食醋后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达675862元。2022年7月,清徐县公安局以X公司和武某等14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清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针对本案涉嫌犯罪人员较多,食醋流向地域较广,取证难度较大等特点,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固定完善证据,确保全链条打击犯罪。2022年10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对X 公司及武某等14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因该案中伪劣食醋流向全国各地,对广大消费者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单位支付1.5倍惩罚性赔偿金。2023年4月,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X 公司罚金40万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13793元;判处被告人武某等1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未提起上诉,罚金全部缴纳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刑事处罚与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并重,严厉打击个别食醋企业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引导其他食醋企业规范经营,切实维护行业信誉和形象。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深入企业开展走访调研,主动了解企业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与行业主管部门会签协同保护老陈醋的工作文件,制定老陈醋执法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建立起长效机制,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共同守护好“中国醋都·清徐”的金字招牌,不断优化本地营商环境。
来源 | 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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