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05 证券简称:三峡能源 公告编号:2023-039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6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9 - 2023/8/10 2023/8/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2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6 元(含税),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28,625,219,2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
币 2,175,516,659.20 元(含税),占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比例为 30.40%。如在
实施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
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28,623,749,200 股,根据利润分配方案保持每股分配金额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9 - 2023/8/10 2023/8/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和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和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
行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6 元;待其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3)对于持有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限售股自然人股东,本次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
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参照第(2)条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并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 0.068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沪股通)
,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 0.068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
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7680278
特此公告。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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